2024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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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律师行业不正之风的几点对策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7日来源:大冶市司法局:刘军强
   当前,在我国律师行业或明或暗存在着一些行业不正之风。究其表现主要不外乎收费后服务质量不到位、官司包打赢、收取案外费、私自收案收费等几种形式。作为一名基层从事公证律师管理工作的干部,或多或少听说过这些方面的事情,也曾经手查处过一些这方面的违纪案件。在本文中,笔者借鉴查阅的一些资料和自己的工作实践,从如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预防律师行业不正之风的几点粗浅看法,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    律师行业不正之风的主要表现
通过对律师行业不正之风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当前在律师行业存在的不正之风,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
(一)收费打白条。有的律师在收取当事人的代理费后,仅仅是出具一张白条或不正规的收据。实际上这些律师是在变相地私自收案收费。因为按照我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律师收案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收费票据必须是盖有律师事务所财务章的由国家税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专用发票。律师个人更不能打白条收费。
 
(二)收费不办案。有的律师在收取了当事人交纳的案件代理费后,不履行职责,不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法院通知开庭,也不愿意去。当然,这样的律师极少,但却败坏了律师的形象。其结果是造成当事人败诉,花了钱财又输官司。
(三)收取“活动费”。有的律师在收取代理费后,还千方百计地榨取当事人的钱财。比如在办案过程中想方设法向委托人变相收取差旅费、打印费、请客送礼费等,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四)见利忘义,吃里爬外。有的律师不是站在法律和正义的立场上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见利就贪或者见利忘义,把委托人当成冤大头,挪用委托人的执行款,侵犯委托人的利益。更为甚者,有的律师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甚至与委托人的官司的对手勾结,吃里爬外,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包结法官。有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是积极收集证据,研究案情,准备出庭,而是直接或者间接引诱或怂恿当事人向审理案件的法官请客送礼,走捷径以赢取官司的胜诉。这种行为对当事人、法官和律师都不利,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六)吹嘘自夸。有的律师就像江湖上的郎中一样,能“包治百病”。不管什么案件,在当事人面前都能拍胸脯保证打赢官司,甚至承诺打不赢官司就不收取代理费等。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却想方设法榨取当事人的钱财。一旦官司败诉,就把责任推向所谓的“司法腐败”,责怪法官办案不公。同时,极力怂恿当事人上诉,往往使当事人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    律师行业存在不正之风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个案的查处,结合日常工作实际,笔者对律师行业存在不正之风的主要原因进行了仔细的分析与研究,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是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随着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入,律师事务所的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国办所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笔者所在的大冶市,原有的两个国办所也于2006年脱钩改制为两个合伙律师事务所。可脱钩改制后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运行的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却没有及时跟上。如:在人事保险等方面, “辞去公职”的原国办所的在编律师成为合伙所的“个体户”,其社会保险问题因国家无专门的政策文件规定,有的地方没有落实,有的视同企业职工对待。此外,律师职业固有的政治及其他社会功能并未得到制度上的认同。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律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以致部分律师在思想认识上出现偏差,把自己等同于普通老百姓,在政治业务学习上对自己放松了要求,在执业过程中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把律师这门神圣的职业当作发家致富的一种手段。
二是在价值观念上出现错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门的敞开。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一些腐朽思想的侵蚀,“一切向钱看”的思潮严重冲击着一些意志薄弱的律师的理想与信念。致使其人生观、价值观出现错位。有的律师认为律师事务所由国办所改制为合伙所,律师个人身份由原来的公务员转变为自由人,是摆脱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为自己放开手脚发家致富提供了机会。
 
有的律师不是学以致用,体现一名社会法律工作者应有的人生价值,做一名真正的法律守护神,而是把自己视为自由职业者,视手中的知识为发家致富的资本,没有钱不干事,给了钱乱办事。只要给钱,甚至违法违纪的事情也愿意干。
三是在管理体制存在不顺。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后,在律师管理体制上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责不清,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人、财、物没有管理权。律师脱钩改制后管理难度更大。如律师在配合中心工作,在参与信访值班,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上很难做到与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步调一致。律师协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业自律组织,还没有完全从行政机关中脱离出来。只有在地级市才设有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责也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四是在监督机制上仍然不强。从理论上讲对律师的监督渠道很多,有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党内监督等。虽然监督的种类很多,但监督效力究竟有多强却值得怀疑。所谓的监督也只是事后监督,在律师行业出现问题后才引起重视。如行政监督,律师不属于公务员的范畴,监察局管不了。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县级司法局对律师违纪的案件没有处罚权。县级司法局对律师的监督也是流于形式。群众监督的作用则更小。
 
五是在司法体制上存在弊端。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出现律师与法官之间关系不正常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现行司法体制存在弊端。律师所从事的职业是一种业务活动而非职务活动,其行使的是辩护权或代理权。而法官行使的是审判权,其职务活动无处不显示出权力的存在。在案件审理中,法官自由裁判空间较大,轻重、公正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业务水平和素质的高低。法官的一句话,抵过律师在法庭上的洋洋万言。律师说的再多,也不如法官下达的一纸判决书。律师在法庭审理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与法官相比明显不对等。
三、    预防律师行业不正之风的几点对策
开展律师行业不正之风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而预防律师行业不正之风更非一朝一夕之事。针对律师行业存在的不正之风,要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尽量预防和避免产生这些不正之风。
一是要在律师行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教育律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在全体律师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理念。不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使他们严格依法办事,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做一名真正的法律守护神。
 
二是建议立法机关加大对现行司法体制的改革力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改革现行的审判方式,建立健全对法官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重视、尊重和发挥律师在法庭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规范法官、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些行为,避免产生一些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比如,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禁止法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或指定律师。禁止律师带着当事人与法官一起吃饭或私自会见办案法官等。
三是要加强党对律师事业的领导。要在律师行业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使律师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树立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指导思想。要在律师队伍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解决目前律师队伍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积极在律师队伍中发展党员,不断发展壮大党员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对律师事业的领导具体体现在每一位党员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之中。
四是要充分发挥各级律师协会的作用。各级律师协会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加强律师队伍自律性管理的责任。一是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优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表率作用。二是建立健全惩戒机构,严肃查处违法乱纪的律师,以保持律师队伍的纯洁性。三是要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当好律师的娘家。对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案件,要敢于站出来,替律师说话,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使律师体会到协会的温暖。
 
四是要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开展业务培训和一些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不断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增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文化品位,提升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形象。五是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一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管理、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档案管理、错案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做到依制管理、依制办事,以从源头上控制律师行业不正之风的产生。
五是要不断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要时刻把律师的冷暖放在心上,把律师吸收进党组织、人大、政协,在提高他们地位的同时,也相应地提高了人大、政协部门参政、议政、决策的能力,要大力宣传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引起高层决策部门从法治战略方面来考虑律师的政治地位。要打破身分界限,不拘一格选人才,如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进人,如律师综合素质高,应作为优先入选之列。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来提高律师政治地位,以激发其关心政治的热情,消除其是“个体户”等错误思想认识,从而增强其从事律师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六是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更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一是要把好律师年检注册关,对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表现较差的律师,暂缓或不予注册;二是要切实抓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律师
 
办案质量检查等活动;三是要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及时将执业律师名单、律师收费标准和律师违纪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要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七是要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文化建设,培育新时期的合格律师。通过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可以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社会形象,形成一整套律师队伍的行为规范和思维模式,进而提高律师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品牌效应、管理方法、知识产权、工作环境等。与此同时,要在律师行业大力开展“文明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办案能手”、“文明窗口示范单位”、“学术带头人”等创建活动,以活动为载体,不断促进律师行风建设,培育一大批新时期的合格律师,为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作出律师行业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