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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构建和谐社会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8日来源:曹亦农 张海菲
2008-1-8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曹亦农张海菲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制建设 法治文化建设 公民意识 法治理念 法治精神 
 要: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新时期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正确方针,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利益的根本手段。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现代化的法治文化支撑。本文拟从构建和谐社会这一视角,阐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与外延,探讨我国现阶段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与传统法制观念的冲突,正确认识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如何顺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胡锦涛总书记在阐述和谐社会这一概念时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和保障人民利益的根本途径。然而,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
    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治的践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而法律具有利益性、正义性、工具性、权威性和终极性等特有属性,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基本形式,正义、平等、自由、人道、宽容、诚信等现代伦理准则,都是现代良法的内在精神。社会存在各种性质的冲突,归根结底是一种利益冲突,而法律正是通过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从而调整利益冲突的一种最明确、具体的手段,因而也是一种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它可以通过促进和保障“三大文明”建设得到快速、平衡、持续发展,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好的基础性条件。因此,再复杂和尖锐的社会矛盾一旦纳入法治轨道,即可得到最合理与公正的处理。反过来,社会各个方面的和谐,也为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由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要求制定的方针与政策,是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执法与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可见,和谐社会理念对法治建设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主成部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相辅相成的。
法治的建设,法治国家的确立,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从经济、社会、法制、文化等诸多方面着手。法治国家的建立,必须依赖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体制改革的社会基础、正义弘扬的法制基础、法治导向的文化基础等共同的基底塑造来实现。
 
而在诸多要素中,文化要素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正如美国法学家罗杰科特威尔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指出的那样,“一切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的特征的问题都需要与产生法律的社会条件相联系来加以领会,在这种意义上,法律确是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由此可见,要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文化的建设是极其重要的方面。
作为法治国家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就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主要包括培养公民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等三方面。
一、要培养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成员对作为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它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以及由此产生的平等意识、公共精神、自主理性等方面。公民意识不能直接表明了一个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程度,而且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里的“人民”还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概念,人民切实当家作主行使权力就需要将宪法赋予的权力落实到具体的人民个体身上。个体是否具有公民意识,能否扮演好公民角色,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能否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条件。因此,加强公民意识,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
    要强化和培养公民意识,首先,要构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体系。这既包括完善人代会选举制度、村民(居民)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同时也包括畅通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如建立严格的听证程序,加大舆论监督等,完善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其次要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学校不仅传授知识,而且还担负着培养学生公民意识的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根本目标就是培养现代公民。培养公民意识还需要引导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建设。通过参与实践活动来培养自己的参政能力,并在参与过程中激发公众的公民意识,塑造公民人格,体现自身价值,提高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最后,公民意识的培育,还需要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公民社会。因此,加快建设公民社会的步伐必不可少。公民社会是一个主体人格独立的社会,由具有权利意识、自主意识、规则意识的现代公民所组成。在公民社会中,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都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只有在公民社会中,现代公民意识才会有凝聚力,才有充分张扬的可能。现代社会中,唯有培养公民意识建立公民社会,法治才可能实现,法治文化才可能得以弘扬。
二、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谓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关于法治的理论、理想和信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结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理想,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的坚定信念。
 
它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规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精神和灵魂,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行为。先进的法治理念能引领、指导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活动,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服务人民、管理社会的行动指南,是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思想基础和价值标准。因此,在全社会建立和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化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是十分必要的。
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先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又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早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明确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要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妥善处理和辩证看待有关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求通过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逐步建立健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机制。其次,必须坚持尊重与保障人权。尊重与保障人权也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之一。最后,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必须树立法律权威。现代法治国家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五款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是我国评判一切涉法性问题的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需要依法设定、依法行使,并依法被监督。
三、要弘扬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法治价值观的结晶体,是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素质、法律信仰的复合体,是法治实践的指导思想和精神源泉,同时也是尊崇法治和尊重法律权威的一种理性的精神状态。法治精神博大精深,内涵丰富,包容了正义、公平、民主、自由、人权、秩序、和谐、安全等诸多价值要素,法治精神的精髓也可以概括为法治的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和谐精神等。当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需要以法治精神为纽带,彰显法治精神对社会的感召力和凝聚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建设人人享有尊严、人人享受平等的和谐社会。法治精神不仅表现在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上,还表现在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及共同信仰之上,体现在法治精神对全社会的感召力和凝聚力上。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和谐社会必然是弘扬法治精神、崇尚法律权威的法治社会,必然是厉行法治、奉行法治、笃行法治的法治社会。法治始终是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法治精神始终是和谐社会的守护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精神源泉。
 
    要弘扬法治精神,就要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将法治精神的诸多价值要素及蕴涵的精神等输入全体公民的头脑,融入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实践中,厉行法治、奉行法治、笃行法治,夯实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进入了新阶段,才能使我国法治建设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的内核,从法制体系的构建升华到法治文化的培育。
    随着社会改革的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已日渐凸显。但我国要真正推行法治文化还存在着现代化的法治文化与传统法治文化、法治观念的冲突。一方面,中国自古以来发展起来的文化传统,在许多方面因其与民主法治的深刻矛盾与冲突,构成了推进民主法治的阻碍力量;另一方面,当代的法律观念和法学理论往往沉缅于工具主义法治观之中。浓厚的法治实用主义色彩,使得这种法治文化观缺少一种必要的理性精神所以,能够成功地导向法治并给以持久支撑的法治文化模式也就难以建立起来。
要解决这一冲突,就必须在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进行现代法治文化的建设与传统法治文化的变革,从而最终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首先,普及法律知识,使人民摆脱对法律无知的蒙昧状态。一个社会的公众法律意识状况,往往直接决定着法律的有效性和生命力。这不单是因为对法律无知的人容易触犯法律,更是因为没有法律意识的觉醒,一个受害者就不知诉诸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可以说,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掌握和运用,才是法律巨大力量的源泉。但是,我们的社会中广泛存在着一种法律的思想蒙昧,一种阻碍法律起作用的“土壤”。尤其是一些领导者法律意识很薄弱、很模糊,缺乏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更严重的是,有些领导者号召别人守法,却不以法律为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法律思想的蒙昧,对法治的负面影响是不容低估的。而要扫除这种法律思想蒙昧,改良这些阻碍法治的“土壤”,就必须对全社会进行法律思想启蒙,使广大人民养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习惯,使领导者接受法律思想的洗礼并在奉公守法、依法办事方面身体力行。
    其次,树立符合法治要求的法律观念,摒弃或改变各种传统的不利于推行法治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观念,是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文化和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独特法律思想相互交织的产物。不重视法律、不尊重法律或反对法治的文化思想结合起来,构成了当代中国推行法治的严重障碍。因此,大力进行法律观念的变革,弘扬现代法律精神,使人人自觉尊奉法治,将大大有助于廓清法治发展的道路。在当前形势下,针对法律观念的现状,改变传统法制观念主要是抛弃“法仅仅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的观念,纠正重义务轻权利、重“官”轻民、重国家轻个人的观念,改变重政策、轻法律的观念,改变法律工具论而树立法的基本价值观,如自由、民主和平等,也就是摒弃人治思想,确立法治观念。尤其是人治思想,在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律史和现代化法治文化的推行中,危害至极,影响至远,不坚决清除不足以行法治。 
 
最后,超越实用的眼界,确立法治的价值精神和对法律的信仰。在我国,因时局所限,“五四”新文化运动并未完成通过思想启蒙创立新的理性精神的历史任务。民主和科学还远未被中国人所信仰。人们更倾向于法治当作一种实现功利目的的工具,而法治文化也就如“工具”一样可用可弃。因此,要逐步摆脱“法治工具论”的思想,确立对法治的信仰,构建现代化法治文化。而新的法治文化逐步建构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以法治文化代替人治文化的过程。法治本身所强调的是一套民主、公正、自由的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法律制度,而不是某个领导的个人智慧和素质。但强调法治社会并非排除个人的作用,法治社会也需要伟大的人物,推进法治也必须要有具有法治观念的领导层。正如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一般来说,民主政体的宪法,给了伟大政治人物最大的发展机会;因为它不但容许个人方面表现他们的才能,而且督促他们运用那些才能为公众谋利益。”从法治文化制约法治运行的角度来看,建立法治文化的关键所在,是由法治观念规范、引导和推动法治的运作,以达到法治观念和法治运作的沟通。而这种沟通正是需要人来实现的,是通过执政党、领导层和各类执法者来实现。这表明,在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国家里,国家的领导层必须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特别象中国这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和人治传统的国家里,如果领导层缺乏应有的法律素质,是很难摆脱人治社会的传统影响,真正做到依法治国的。因此,建设具有法治精神和法治观念的领导层,这是依法治国对领导层建设的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培养的领导干部,才是能够达到法治观念和法治运作的沟通,推动法治文化建社的领导干部。 
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只是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仅仅是为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科学的构架,指明了大方向,法治建设的具体实施还需要进一步地健全、完善和具体化,还需要法治文化被全社会普遍认同。但无论如何,要构建和谐社会,法治必须先行,构建法治社会,法治文化必须先行!